以案明纪守初心③|科研经费使用违规案例

发布人:石剑峰发表时间:2024-01-05点击:

为推动清廉地大建设持续走深走实,发挥以案示警、以案释纪、以案促改的警示教育作用,特推出“以案明纪守初心”线上宣教系列小课堂。本系列将依次推出基建后勤领域违规违纪、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违规、师德师风不正、选人用人违规等系列案例。

本系列通过持续用“身边案”敲响警钟,来促进广大干部常存敬畏之心、紧绷纪律之弦,在全校范围内营造干部清廉从政、教师清廉从教、学生崇廉尚洁、学校清廉高效的良好氛围。

现推出第3期,我们将4科研经费使用违规案例汇总如下。

一、天津某大学某学院党委委员、纪检委员李某某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问题。李某某,男,1966年生,天津某大学某学院党委委员、纪检委员、教师。

2017年1月,李某某从横向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

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2017年3月,李某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费用。

二、上海某大学医学院某实验室敖某、黄某某虚假发票、合同套取科研经费问题。

敖某,上海某大学医学院某实验室原正主任。黄某某,上海某大学医学院某实验室原副主任。

2008年1月至2012年10月间,敖某、黄某某经共谋,利用职务便利,由敖某以动物实验室的名义承接相关实验服务项目,由黄某某负责具体报销操作事宜,采用收取校内课题组校内支款凭证不计入动物部经费本账户,并提供虚假发票、伪造课题组人员签名的方式,报销套取钱款共计110万余元予以侵吞;另外,敖某、黄某某将截留的校内支款凭证转入SGF703008经费本账户内,再以实验材料购置费用等名义,以虚假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36万余元予以侵吞。

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敖某、黄某某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找其询问相关情况时,即如实供述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敖某退赃3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两人共同贪污147万元,分别判处十年、十二年有期徒刑。

三、北京某大学某学院院长吴某某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经费问题。

吴某某,北京某大学某学院院长。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某大学某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

吴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发还某大学。

四、浙江某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吴某某贪污科研经费问题。

吴某某,男,曾担任海洋学院副院长、院长、大学校长,以及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平台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学科建设负责人的等职务。

2010年9月至2016年12月间,吴某某单独或指使被告人、A公司管理人员徐某等人,以实施学校科研项目为名,通过故意扩大科研教育等经费预算和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从学校上述经费中套取款项,分别用于吴某某个人日常开支、归还个人借款,或其实际控制的私营企业A公司的日常运转和经营活动。被告人吴某某从学校套取的款项共计581.674568万元,被告人徐某参与套取281.871425万元。

2017年12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9年。2018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来源:“清廉地大”微信公众号